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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纪委监委办公用品、办公设备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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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12-27

为规范办公用品、办公设备管理,降低行政成本,节约行政费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第一条  办公用品、办公设备的采购

    (一)办公用品中,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,由办公室按《政府采购法》的有关规定,组织进行政府采购;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购买。

    (二)办公设备需要更新或添置时,由县纪委监委机关所需部门请示领导同意,向办公室提出申请,经领导审批后,由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;未提出申请擅自购买的,办公室不予核销。

    第二条  办公用品、办公设备的保管、发放及报废

    (一)办公室对采购的办公用品进行分类登记造册、妥善保管。

    (二)工作人员因公需要的笔、纸等低值易耗品,直接在办公室领取并签字。

    (三)当办公设备发生损坏无法维修或由于设备过于陈旧已影响正常办公,需向办公室申请报废,由办公室统一进行设备报废处理。

    第三条  办公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  

    (一)县纪委监委机关“金纪工程”相关设备的责任部门为办公室;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统一配备的电脑、打印机、扫描仪、数码相机、移动硬盘等办公设备,按照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的原则,分别纳入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,并安排专人负责维护使用。

    (二)所有固定资产类办公设备一律以实物形式记入固定资产账目。

    (三)对统一配备的办公电脑、打印机、扫描仪、数码相机、移动硬盘等设备,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有使用的权利和保养的义务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,不得以任何名义变更其用途或调换其构件,影响正常工作。

    (四)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办公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能正常使用,要向办公室提出维修申请,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维修。

    (五)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的办公设备要存放在防火、防盗、防潮的指定位置,并确保安全。

    (六)办公设备的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,应向办公室报告人员变动情况,并履行设备移交手续。

    (七)对擅自变更用途、公物私用、调换构件、私自处理或丢失资产的,按照“谁损坏谁负责,谁丢失谁赔偿”要求,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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